稅務機關是如何查處 “賬外賬”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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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華名師網
- 2019-08-13
賬外賬的界定及種類
設立賬外賬目前已成為企業偷稅的一種主要方法。它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入材料不需或不能取得合法憑證,而銷售產品又不需開具發票的情形下,在正常設置的賬簿以外設立的一種賬。由于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在一些中小企業中較為流行。同時,賬外賬由于納稅人以不需供貨方發票為由,壓低購貨成本,可能導致供貨方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納稅人自身又由于銷售的貨物不開具發票,直接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流失,因此危害很大。
關于賬外賬,主要有以下幾種:
1. 賬外現金賬和銀行存款賬,即小金庫賬;
2. 賬外資產賬,即小倉賬;
3. 賬外成本、權益,利潤賬等。
在現實經營實踐中,有些公司設置兩套財務賬冊,私設小金庫,用于年末職工獎金和福利費支出;有些企業搞賬外經營,最常見的就是以各種名目將資金套取出來;另行開設賬戶進行經營,整個經營活動另設賬簿核算,未反映在法定賬冊內。如某企業以私人名義開了10個儲蓄存款賬戶和銀行存款賬戶,將大量資金轉至企業財務大賬之外的私人賬戶,用來進行一些非法行為。
《會計法》對賬外賬的處罰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稅務機關如何查“賬外賬”?
第一步:稅務稽查員先熟悉被查企業基本情況
和其他相關信息
?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
?經營情況和經營風險;
?以前年度被查情況;
?生產工藝流程;
?財會核算程序、財務核算的各種資料以及財務情況;
?有關部門的設置和人員的具體分工等內部控制制度情況;
?同行業或類似行業的相關情況。
第二步:通過內部控制測試查看“賬外賬”存在的可能性
內部控制是指被查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運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由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三要素組成。
1、在控制環境中,管理當局經營管理的觀念、方式和風格、是否存在內部審計、外部影響等,都對是否設“賬外賬”、或者設“賬外賬”的比率、大小有重大影響。
2、會計系統應為每筆交易提供一個完整的“交易軌跡”。所謂“交易軌跡”是通過編碼、交易索引和聯結賬戶余額與原始交易數據的書面資料所提供的一連串的跡象。其中對發運單、銷貨發票是否均預先編號并登記入賬的測試以及銷售截止測試,也是我們經常要運用的方法。
3、了解控制程序中的職責劃分、憑證與記錄控制、獨立稽核等對查出“賬外賬”大有幫助。
稅務稽查基本判斷:
標簽:賬外賬是如何被查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