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1 更新 449次瀏覽
第一部分(一):金融擔保創新調研的案例分析
(一)地方政府項目融資中的擔保創新案例;(二)小微型企業融資中的擔保創新;
(三)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審判實務分析
第一部分(二):實踐中新出現的主要擔保類型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鋪租賃權質押;(二)出租車經營權質押;(三)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四)人身保險的保單質押;(五)排污權質押;(六)保理;(七)存貨動態質押;(八)保證金質押;(九)房地產、車輛、債權回購擔保;(十)獨立保證;(十一)附讓與擔保內容的資產轉讓返租協議;(十二)保兌倉業務與廠商銀業務;(十三)所有權轉讓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費權質押
第一部分(三):司法實踐中的主要爭議問題(重點)
(一)新類型擔保能否納入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質押范圍;(二)新類型擔保的登記問題;(三)新類型擔保的對抗效力;(四)新類型擔保的優先順序;(五)訴訟糾紛的解決思路
第一部分(四):法院、銀監會、人民銀行對新類型擔保方式的態度和意見
(一)是否可以認定新類型擔保的物權效力;(二)在認可其物權效力的前提下,如何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三)登記機關的問題;(四)關于對抗效力和優先效力;(五)商業銀行、小貸公司的態度;(六)借款人意見及監管機構回應;(七)監管機構意見分析及解讀;(八)人民法院意見分析
第一部分(五):新類型擔保問題對商事審判工作的啟示和思考
(一)民事立法與商事實踐:規則與突破;
(二)宏觀經濟政策與商事司法政策:導向與重心;
(三)商事審判功能的再思考:定紛止爭與行為指引;
(四)應對策略探討及建議
第二部分(一):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擔保合同效力問題分析
(一)公司擔保決策機構的內部決議的司法認定標準;
(二)違反公司章程的擔保合同效力認定原則;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違反公司法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
(四)《合同法》第50條越權代表規則的適用;
第二部分(二):越權代表原則的問題
(一)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限的限制不具有約束第三人的效力運用于越權擔保的可能;(二)擔保交易中,銀行在風險管控中需要盡哪些注意義務?;
(三)股東決議簽字偽造,銀行是否已盡審查義務?;
第二部分(三):章程未約定對外擔保條款的公司擔保問題
(一)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由哪個機構對公司擔保作出決議?;
(二)《公司法》第16條的規范性質的問題;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中建材集團擔保案);
(四)金融機構應對策略探討及建議
課程標簽:資本運營,資本運作